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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民主管理制度

2013年03月30日 15:10:09 访问量:442

 

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依法治校,确保教职工和广大群众对校务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更好地调动广大教职工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广大群众参与、支持学校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学校廉政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普底根据《教育局中小学校务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普底小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二、校务公开的管理

l、成立“普底小学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2、凡已有规定应予公开的校务,由学校行政班子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3、“校务公领导小组”的职责是:(1)制定本校校务公开的实施细则,提交教代会通过;(2)监督和管理本校的校务公开工作;(3)讨论决定规定要公开的校务是否需要公开及公开形式:(4)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作为教职工民主议事机构参与学校工作;(5)设立意见箱征集教职工意见,对教职工意见较大的事项作出处理和反馈;(4)建立校务公开登记制度。学校在各类会议上公开校务时,及时做好会议记录;学校通过其它形式公开校务,也及时进行记录;有关资料予以妥善保存,及时存档,以备查验。

4、学校党支部、工会等依照各自权责对学校工作履行监督和保障职能。

三、基本原则

校务公开包括决策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两个方面,凡是需要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事情以及凡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都予以公开。校务公开遵守以下五项原则:

l、主动性原则。学校领导班子主动向师生员工或社会公开有关校务,主动接受师生与社会的监督。

2、及时性原则。凡需公开的校务,根据校务性质分别采取事前讨论、当时通报、事后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师生或社会公开。

3、全面性原则。学校的一切重大事项均予以公开,增加学校工作的透明度,力戒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等不良现象。

4、实效性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工作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做到决策、过程、结果“三公开”,真正形成学校工作大家关心、大家参与的良良好氛围。

 

 

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把学校反腐败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提高党政班子政治思想素质,坚持从严治校,树立学校班子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校党政班子要保证政令畅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时时处处起表率作用,带头抵制权钱交易,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学校行政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在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报成绩。党政第一把手切实负起本校廉政建设的责任。

三、学校党政人员应当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守社会主义道德,严禁组织、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活动。不准接受可能对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或举行庆祝联谊活动。

四、学校的一切财务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学校的一切收入和支出应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收受各种回扣,遇无法避免的回扣,应当经学校法人代表批准并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入财管理。

2、严禁占用校产资源搞对教学、管理、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创收”。严禁各年级组或科组自行设立账目。严禁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观光。

3、严禁超标准报销旅差费、巧立名目发放各种津贴、补贴。

4、严禁借校庆、落成典礼、召开各种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各种名义铺张浪费。

五、学校应当根据本校的情况,建立、完善物品采购及管理制度。

1、严禁无计划采购、挪用或私分公物及借而不还。

2、 严禁用公款配备住宅电话、移动电话和传呼机。

六、学维修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坚持基建程序,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

2、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不准利用基建工程招标、设备购置、经费拨款之机收受钱物、领取回扣。

七、干部任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要任人唯贤,不搞小圈子。

1、学校调进教师,应当坚持标准。主管人事的部门审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校长把关,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2、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等教职工敏感问题上,不准利用职权搞亲疏关系,为亲朋好友谋取特殊照顾,应当坚持“程序公开,条件公开,名额公开,结果公开”。

八、认真执行各项招生规定,按章办事,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开后门;对在招生工作违纪、作弊或玩忽职守的,一经发现要及时追究,严肃处理。

九、学校一切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1、学校收费要实行校长责任制度。实行免费制后,只能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收取代收费,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不得违反《学校接受自愿捐赠的办法》,以各种名义向社会及家长索要经济赞助。

十、学校领导及全体中层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本准则,定期对照检查,自觉接受监督。

十一、奖惩办法。

1、对执行本规定,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的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2、学校领导及行政人员违反本准则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情节轻微,不构成政纪责任的,给予批评教育;

2)需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领导廉政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教育局廉政勤政准则》,提高行政领导干部政治思想素质,建立和完善廉洁自律监督机制,保证学校的领导班子廉政勤政、营造一个不想腐败、不敢腐败、不能腐败的清廉氛围,特制定如下行政领导廉政制度:

一、学校行政领导必须严格执行《师德师风廉政勤政准则》,保持清政廉洁。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公仆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二、学校行政领导要带头廉洁自律,时时处处起表率作用,带头抵制权钱交易,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接受任何馈赠礼物。

四、在公务活动中,不准到学生家长处购买廉价物品。

五、不得利用公务活动,为自己或亲属谋取私利。

六、不准利用招调教师和招聘工作人员之机接受求职人员的宴请或收受钱物。

七、不准利用基建工程招标、设备购置收受钱物、领取回扣。

八、不得以招生、转学、插班、学位紧张为借口,强行要求学生家长赞助或借解决学位之机收取学生家长的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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